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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小黄车”商标侵权案开审,双方同意调解

发布时间:2022-05-12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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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人公司”)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将“ofo小黄车”的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


2015年7月29日,咔扑公司提出“小黄车”商标申请。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ofo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树人公司认为ofo公司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树人公司发现,ofo公司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树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ofo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树人公司认为,ofo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树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将ofo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11月8日下午两点,海淀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任审判长,海淀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对于数人公司的上诉,ofo方面则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


此外,ofo方面还指出,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其目的是通过诉讼牟利。
最终,双方经过 4 小时的开庭审理,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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