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信息的机器,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让大家互相传递信息。区块链的数据结构,以及密码学、时间戳等技术的组合,保证了一个数据上链之后就不可篡改、不可撤销,但是可追踪。因此相比互联网来说,区块链是一个事实的机器。这是互联网和区块链一个非常大的不同点,在互联网时代,不管什么样的数据库,数据都是可以撤销和改动的,没有任何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库是不可改动的。
第二,互联网和区块链的信任机制有非常大的区别。这里没有好坏之分,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和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本身不是好和坏、高和低的差别,而是当数字化经济和数字化生活占比例越来越高的时候,可能在某些环境和场景里,我们不再依靠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做信任背书,用一个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更高效、成本更低。这是互联网和区块链最核心的区别。
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依靠算法来构建信任,做信任背书。如果用区块链设计一个点对点的系统,将比特币看成一个货币或电子现金,显然这个实验是失败的,或者用比特币做一个全球支付系统,这个实验也是失败的,因为比特币价值波动较大。但现在全球达成了一个共识——将比特币看成一个“数字黄金”,这个共识是用一个信任机制制造了数字上的稀缺性,做了一个信任背书,这是比特币非常重要的特点。
第三,互联网和区块链不同的地方在于区块链是开源免费、无须许可和非盈利性的。
作为一个开源软件系统,没有任何一个公共区块链有财务报表收入、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员工等。这样一个把股权、权益完全去掉了之后的商业系统,使得投资者、生产者、开发者、使用者完全合而为一,因此相关利益参与方在一个点对点、信息高度一致、高度透明的区块链环境里,通过算法博弈,往往能够得到一个最优且激励相容的结果。这个是中心化的商业模式和信任机制做不到的。
互联网和区块链的第四个不同体现在商业应用层面上。互联网上的商业应用是中心化的,区块链上的商业应用是去中心化的,或者把它叫做分布式的。
举个例子,此前有个新闻,一个旅游作家在以太坊上出版了他的一本书,所有的销售收入百分之百都归这个作家所有,但如果这个作家的作品发表在互联网出版平台上,作者一般只能拿到75%的销售收入,互联网平台会拿走25%。在纸质书时代,出版作品需要找一个出版社编辑印发,通过线下书店销售,那么作者能拿到多少呢?通常是版税的8%,其它92%是付给出版社或渠道商的。这就是IP和DIP巨大的不同,在DIP时代,你的全部都是你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互联网仍然继承了人类过去500年的记帐方法,即复式记帐法,区块链是分布式记账法。分布式记帐在中国其实有例可循,2004年,周小川行长允许支付宝设立自己的互联网钱包,并往这个钱包里写钱。在当时,往一个账户里写钱只有银行才能做,因此这个举动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但是周小川行长允许实验,才有了现在两个世界级的现象产品——中国的移动支付和余额宝。余额宝也是一个现象级产品,截至目前,没有一个互联网渠道可以像余额宝一样卖出2万亿的货币基金。
复杂的贸易需要复杂的金融支持,复杂的金融支持需要科学的记帐方法。通过移动支付和余额宝的例子,也可以看出任何的金融创新都是基于建立了一套新的账户体系。
传统的银行帐户体系不可能出现现在的移动支付,也不可能出现余额宝,只有在新的账户体系上才能出现。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互联网账户由互联网科技公司维护,不是银行账户,他们没有银行牌照,但是他们在往账户里写钱,同时承担清算业务。
我们现在还无法预测基于区块链的账户体系会出现什么样的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交易方式,但我相信它一定会出现,就像在互联网账户体系里创立的颠覆式创新一样。总结来说,任何颠覆式的创新都是基于账户的创新,没有账户的创新就只能在原有的模式上做边际效益的改变,无法产生全新的模式。
互联网和区块链的最后一个区别在于,账户里使用的记帐单位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电子钱包记载的是法定货币,但是区块链记载的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和法币最大的不同在于代码和代码之间的交换,数字货币是可编程的计算机程序,体现的是计算机代码,不再需要中心化的第三方服务就可以完成点对点的商业交换或者是金融交易。
数字货币的发展一直处于变化当中,如果说比特币、以太币是数字货币的1.0,那么稳定数字货币则是数字货币的2.0。只有稳定数字货币,或者将来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基于区块链的货币,比特币、以太币等其它代币都只能把它们叫做加密资产。稳定的数字货币才能用来做支付工具、交易媒介、价值尺度和价值储藏,也只有符合这四个特点的才是货币。
此前周小川行长也说过,货币有法定的,也有私人机构发行的,稳定数字货币在目前的阶段是私人在发行,但我相信再过几年一定有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当央行加入到数字货币的发行行列时,数字货币的形态才算基本成型。作为一个货币,它可以有汇率,但绝对不能有大幅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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