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大族激光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对此,大族激光于7月25日对进行了回复并披露如下:
近日,大族激光陷入投资造假的风波;此事影响范围颇广,也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因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补充说明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与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的两家酒店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以及欧洲研发中心与上述两家酒店之间的物理距离等情况;
大族激光表示,大族欧洲股份公司(Han’s Europe AG)研发运营中心在建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为ThomasDittrich,同时公司还聘请几名当地工作人员。经核查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的两家酒店不存在管理人员交 叉任职的情况。
另外,大族控股在瑞士购买的Frutt Lodge & Spa和Luzern Palace酒店,分别位于Frutt 9, 6068,Melchsee-Frutt,Switzerland和Haldenstrasse 10, 6002 Luzern,Switzerland。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位于Parkwag 1,6390 Engelberg,Switzerland,距离Frutt Lodge&Spa酒店52公里,距离Luzern Palace酒店36.6公里。
另外,深交所还要求其补充说明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是否构成 同业竞争关系,是否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大族激光透露,2011年大族激光全资控股下属子公司大族欧洲股份公司位于瑞士英格堡的旧酒-Europäischer Hof,该酒店改造后用于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为提高物业使用率,以及未来以及满足未来会议、接待、培训需求,项目方案中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功能。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五问答中,明确了同业竞争的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 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不包括酒店业务。
因此,大族激光认为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不存在违 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3 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大族激光表示,经公司自查,公司在 2011 年至今历次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欧洲研发运营中 心建设预算金额、在建工程金额增加情况、期末余额情况及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
该项目地处瑞士,在此之前,公司没有欧洲建设项目的经验,因此,该项目历经多次规划和预算调整,公司未能对预算调整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披露,对其持续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充分。公司今后将加强对该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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