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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要称一称,电动车超40kg就算机动车!

发布时间:2020-07-13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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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大多数人认为有发动机的车辆才是机动车,但实际上酒驾电动车也会被处罚。记者近日了解到,许昌县交管部门查获了一例酒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对驾驶人罚款1180元,并进行刑事处罚。

 

酒驾电动轿车被查处

在许昌县许由路与文兴路交会处,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五中队设岗查处酒驾等违法行为。

 

当日20时许,一辆悬挂印有“电动车”字样牌照的银白色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交警拦下。“一打开车门就能闻到驾驶员身上浓浓的酒气,其神态醉意朦胧。”该中队中队长徐文林说。

 

徐文林表示,他们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吴某进行检测后,发现其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交管部门当即联系医院,对吴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测定。经测定,吴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16.603毫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吴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罚款500元;实施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罚款200元;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应罚款480元。”徐文林说,除了罚款1180元之外,吴某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依法接受刑事处罚。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算酒驾

在查处过程中,吴某多次声称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不应按酒驾处理。

 

对此,8月7日,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郑州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对吴某驾驶的电动车属性进行司法鉴定。

 

“检验结果:驱动形式为4×2电力驱动,设计最高车速为60㎞/h,车总质量约1755kg……鉴定意见:综上所述,车架号为E20150104883的四轮电动车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类别中纯电动汽车的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8月10日,记者在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看到了新鲜出炉的鉴定书。

 

“目前,马路上行驶的电动四轮车很多都属于机动车。希望驾驶员不要酒后驾驶电动车。”徐文林提醒道。

 

电动车重量超40公斤算机动车

因为价格低廉、行动较方便等特点,马路上的电动四轮车越来越多。8月10日,记者在市区文峰路走访时看到,不少电动车经销商把电动四轮车作为销售重点,大大小小的电动四轮车被摆放在显眼位置,有1万元左右的,也有四五万元的。

 

“电动轿车比一般轿车便宜,使用成本更低,而且不用上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担心交警贴条。”一名电动四轮车经销商向记者推销道。

 

“经销商是在误导消费者。助力车、电动车都是商家的宣传噱头,其实都属于机动车。”徐文林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和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车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机动车了。”徐文林说。

 

“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公众的这一错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醉驾电动车行为频频出现。

 

“我有一个朋友,平时出去喝酒时也开电动汽车。我们劝他他也不听,他认为交警不会查他。估计以后他再也不敢那样做了。”一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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