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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上演商标争夺战:结果上海高通落败!

发布时间:2020-06-20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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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8月29日上午,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据悉,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中美高通”的商标之战

材料显示,上海高通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民营企业。1992年7月,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0年9月,其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上海高通所研发生产的“高通”品牌汉卡与联想、金山、巨人、四通等四家公司汉卡并称中国五大汉卡品牌。

之后,其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声卡、电视机机顶盒、LCD显示模块、超市电子标签、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半导体芯片等IT和网络应用产品和服务。至今,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证机构分别申请网络证据公证,公证美国高通在官方网站及其官方博客宣传、介绍卡尔康公司产品及服务时,使用了“高通处理器”、“高通骁龙处理器”、“高通参考设计”等表述,并以“美国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等表述指代卡尔康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2016年5月本案在上海高院一审开庭,中国高通特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董事长程儒萍介绍了持续18年的商标维权经历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经过前后四次的公开庭审后,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上海高通坚持认为,其使用、注册“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远早于三名被告,美国高通、高通中国公司及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和注册包含“高通”字号的企业名称,致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不能辨别“美国高通”还是“中国高通”。且美国高通曾一度试图收购原告,故其用“高通”作为其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同时,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重合或近似,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被告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中文企业名称,不可避免地将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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